法布天下
其他
律师调取相关个人信息遭派出所以隐私保护拒绝,法院判决:违法!
来源:新类型案例解读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和各公权力机关打交道,调取相关信息和证据,但从实践中看并不顺利,总会遭遇各种刁难。其中一些机关单位的拒绝理由煞有其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维护公共利益”等成为惯用托词。辽宁吴律师拿着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当地派出所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个人信息,被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为由不予配合。吴律师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云涛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16日,原告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向被告沈水湾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高某、高某某、张某的个人信息。被告工作人员拒绝了原告的查询申请。原告于同年11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调取高某、高某某、张某的个人信息的法定职责,并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管其辖区内户口登记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民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不是原告所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而本案原告申请调查时,向被告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被告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故对被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公民信息保护已被列为刑法调节范围,被告无权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公民信息,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若获得公民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提供了调查所需证明材料,向被告申请调查公民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绝为原告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因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可以纠正,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目前没有实际发生,且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也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吴云涛申请调查高某、高某某、张某的个人信息履行法定职责;二、驳回原告吴云涛的赔偿请求。被告沈水湾派出所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为《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该法条明确规定律师的行为为调查取证,内容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公民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属于证据及事务相关,且该法条规定的是律师的权利,并未规定被调取单位及个人的义务。吴云涛调取的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故还需要法院相关调查手续。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被上诉人吴云涛提交答辩状辩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案件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被上诉人以律师身份申请调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行政法中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被上诉人申请调查时,向上诉人提供了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向上诉人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被起诉人的人口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上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向被上诉人提供包括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关于上诉人提出向被上诉人提供公民人口信息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依《律师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人口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上诉人在查询时可以告知查询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被上诉人对所查询的公民人口信息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刚刚!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为12.4%,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其他
法院最新判决:酒后身亡,基于这4点,同桌人无需担责!
来源:两高权威解读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是...也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
其他
“80后”县长,违反生活纪律!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南充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南充市委批准,南充市纪委监委对西充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县长邓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邓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并被其利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组织意识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接受旅游活动安排;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邓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充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南充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四川省纪委审核、四川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邓强开除党籍处分;由南充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南充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西充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邓强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南充市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邓强简历: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2000年8月参加工作。曾历任南充市委办公室正科级干部、综合二科科长,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扶贫开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共青团南充市委书记、党组书记、市青联主席,西充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等职。
其他
刑事判决书:某中院副县级审判员受贿212万,一律师就送了112万
来源:法务之家编者:经常听到有法律同仁说,一旦有法官被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就会有律师瑟瑟发抖,彻夜不眠。似乎成了定律。这不,2024年2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一法官受贿212万元,其中律师王某分三次共行贿112万元。这种法官与律师勾连,势必造成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希望本文能给手握司法权柄者以警示。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其他
男子婚内出轨致他人怀孕,后起诉离婚要求妻子退彩礼,法院:准予离婚,男方赔偿女方5000元
近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男子婚内出轨致他人怀孕,后起诉离婚要求妻子退彩礼。起诉书显示,曾某某,男,1994年2月出生,农民;赵某某,女,1993年3月出生,个体,二人均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2022年2月,曾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双方未举办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2月2日至2022年4月7日,双方租房共同生活。2022年4月8日分居。曾某某于2022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判决,不准二人离婚。曾某某称,2021年11月,自己购买价值1470元的足金耳钉作为一金赠予赵某某,又因其家要求自己支付88888元作为彩礼,自己的父亲于2022年2月9日在银行分别取款20973.58元、10488.37元、10483.13元、20651.99元,又向其亲友借款3万元用于结婚彩礼。曾某某表示,赵某某接受彩礼和礼品后,不再与自己共同生活,并带走自己购买的价值41220元的足金项链。自己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隔6个月,双方未共同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曾某某还称,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负债累累,父亲身体和精神均遭受打击。曾某某请求,判令自己与赵某某离婚;判令赵某某返还88888元;判令赵某某返还3.15克足金耳钉(价值1470元)和97.91克足金项链(价值41220元),如不能偿还,照价赔偿。赵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曾某某婚内出轨并致其他女生怀孕,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要求其赔偿3万元;自己从未收到88888元彩礼;曾某某购买的耳钉系婚前赠与,至于项链,自己也为此花费了13238元,且已被曾某某拿走。法院认为,赵某某同意与曾某某离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88888元彩礼是否支付一节。赵某某否认收到88888元彩礼,但并未能就曾某某的举证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足金耳钉和足金项链是曾某某一个人物品还是三金一节。本院认为曾某某曾将耳钉和项链赠予给赵某某,现并未举证证明有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形,故对其要求返还耳钉和项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曾某某要求返还彩礼一节。在庭审中,曾某某陈述的其父亲从银行取出四笔款,以及向亲戚借款,共计92597.07元,大于给付彩礼数额88888元。曾某某并未举证证明由于给付彩礼给其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且曾某某当庭认可,赵某某已从其父亲那里要回17900元彩礼,并给了曾某某。故对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某某主张3万元赔偿一节。本案中,根据赵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出轨并致女方怀孕。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给赵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赵某某主张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本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额为5000元。法院判决:准许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某某损害赔偿金额5000元;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律法帝国综合九派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其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明确:退休法官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治小组”问:甲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在退休当年被甲县A公司以正常年薪聘为法律顾问,请问李某构成违纪吗?答: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还会在一定范围、时期内产生影响,因此,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事的劳务活动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则引发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的利益冲突,涉嫌违纪违法。《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等等。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可见,在规定时限内,党员领导干部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关的劳务活动取酬要受到规制。李某在退休后违反禁业规定接受原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的聘任,与其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冲突,构成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除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外,其违纪所得也应予以收缴。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禁业规定所获报酬,是通过一定的劳动、资金投入等取得的,甚至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故对其违纪行为所获利益进行收缴时,应当扣除合理成本。以上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作者:曹静静。最高人民法院
其他
【镜鉴】原检察长高学峰,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高学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高学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财迷心窍、贪婪无度,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高学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高学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公开简历显示:高学峰,男,汉族,1956年4月出生,安徽阜阳人,中共党员,在职大学学历,1972年9月参加工作。曾历任淮北市检察院刑检科副科长,副县级检察员,起诉科科长,起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淮北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检察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人大副主任等职。
其他
【最新】“袭警罪”解释发布: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单独袭击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条
其他
最高法裁判观点:双方“假离婚”后,一方承诺“全部财产仍归共同所有”是否有效?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其他
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1083760元|全国统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因此,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其他
“烂物业”靠起诉收物业费行不通了!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发出司法建议书!
导语:很多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差收不到物业费,不花精力改进服务,却花时间和钱找律师起诉欠费业主。这一招现在行不通了!长沙市望城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大量业主不交物业费。于是,物业起诉了几十位欠费业主。没想到的是,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同时要求物业提升服务质量。过了一段时间,物业又起诉了100多位业主,物业律师竟然还不同意法院调解。于是,望城区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称:将按同一折扣比例判决。9月12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物业改进服务,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尽可能调解结案,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目前,法院正积极组织业主与物业公司调解。物业服务有瑕疵,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长沙市民刘先生家住望城某小区,入住几年后,发现小区物业服务不尽如人意,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没想到,今年年初物业公司把他起诉到法院,索要最近两年的物业费。“号称‘高档小区’,但是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存在差距,小区里有人养鸡养鸭,还有业主违规加建,物业都不管。小区经常有外人来往也没人管,更不用说日常保洁、绿化养护那些了。”刘先生表示,“刚收房前几年我从来没拖欠过物业费,作为业主也提了很多回意见,物业没有改进才拒交物业费的。”跟刘先生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小区内的几十位业主,大家向法院提交了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法院认为,综合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对该小区同类型案件的判决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刘先生应缴纳的2021和2022年的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部分折扣进行计算。同时,为促进物业公司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管理和服务,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先生对法院的判决认可,按照法院判决的物业费打折交纳了物业费。200多位业主被诉,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尽管刘先生一案结案,但仍持续有该小区业主被起诉到法院。这一次,在法院的调解下,业主表示愿意按照生效判决的折扣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一方代理人却称没有权限代为认可。望城区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称:从2020年至今,望城法院已经受理了200多件该物业公司起诉该小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案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在绿化维护养护、日常保洁清洁、安保安全、小区水系维护等方面存在瑕疵,判决业主按一定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对该物业公司现在提起诉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和此前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同一物业服务期间有生效判决,将按同一折扣比例判决。法院建议,物业公司积极与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街道、社区沟通制定物业服务整改方案,提高服务品质,加强与业主沟通,分层分类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增加业主自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积极性;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同一服务期间已有生效判决的,业主同意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折扣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尽量诉前调解结案。-
其他
刚刚!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发释字〔2025〕1号司法解释!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条
其他
市委组织部公示:5名纪检监察干部拟进一步使用!
来源:株洲党建微信公众号、德州发布。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1.2025年1月12日,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公开发布27名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其中:……钟杨,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龙华,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在职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李小东,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在职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荷塘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略(全部内容请参看公示原文)2.2024年12月29日,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公开发布8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6日。其中:……
其他
最高院: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还应否承担民诉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5条规定,只有调解协议规定了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且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承担了该责任,才不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本案中,调解协议没有规定违反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当事人(被执行人)承担违反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的事实。因此,执行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其他
【镜鉴】刚刚,谭庆任上被查!
来源: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市铜梁区委书记谭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谭庆,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曾历任重庆市梁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荣昌县委副书记,长寿区委常委、副区长,长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长寿区委副书记,江津区委副书记、区长、江津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渝北区委副书记、区长,铜梁区委书记等职。
其他
通报:一法院执行局局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来源:周口市纪委监委据商水县纪委监委消息: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闫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商水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闫峰,现年52岁,长期在川汇区法院执行岗位工作,历任川汇区法院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办公室主任、执行局副局长、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执行局局长。2023年3月31日,闫峰被任命为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25年1月13日被查,在执行局局长任上只干了不到两年的时间。
其他
法官骑车下班掉坑,人社局:不是工伤!法院是这样判的......
来源:劳动法库陆云生系河北蔚县法院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上11时许,陆云生在单位加班完毕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事后,陆云生曾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2019年3月4日,陆云生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诉讼:我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应属工伤,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陆云生不服,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我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自行车前轮驶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致使左上中切牙脱落。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也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我经济损失5000元。事发第二天,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为我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对该法律规定理解错误。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答辩:陆云生坚持要求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1、我局认定程序合法。2019年3月4日,陆云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查后,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正式受理。因陆云生自称是在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坑内摔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的相关规定,陆云生应当提交其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后,陆云生称无法补正,坚持要求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并在2019年4月2日依法向陆云生和蔚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陆云生于2019年国庆节后到我局从档案室复印案卷送达回执等材料后,向张家口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陆云生提起行政诉讼时间已超过时限,不能因陆云生为员额内法官而超限受理。2、认定事实清楚。陆云生自称晚上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驶入施工坑内受伤,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陆云生应当提供其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但陆云生举证不能,故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3、适用法律法规适当。陆云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更没有提供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对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单位意见:陆云生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掉坑摔伤应认定为工伤蔚县法院述称,陆云生是我院员额法官,在单位加班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派出所不具有直接认定交通事故当事方责任的职权,人社局认定不属工伤是正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陆云生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陆云生认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其虽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说明,但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人社局认为不能证实陆云生发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事实认定清楚。综上,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陆云生的诉讼请求。案号:(2019)冀0791行初63号(当事人系化名)-
其他
张军:去年全国法院收案增速降至近20年来最低,最突出的困难挑战是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
来源:中国新闻网全国法院收案增速降至近20年来最低。1月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压力之大、挑战之多、责任之重前所未有,“最突出的困难挑战就是: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张军在总结2024年法院工作时指出,过去一年里,人民法院强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主要审判质效指标全面趋优。比如,立足审判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委托调解分流解纷再创新高,司法建议协同治理效果不断显现,全国法院收案增速降至近20年来最低。特别是在司法建议的运用上,2023年最高法院发出1至5号司法建议,一年来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信用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收案同比下降10.8%、26.7%、15.2%,约减少案件27万件。“相关纠纷量减下去、办案质效提上来,服务改革发展成效明显。”张军表示,2024年最高法院又发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预防化解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等2份司法建议。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上诉率同比下降0.66个百分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下降0.07,案—件比下降0.04(相当于减少衍生案件99.2万件),“审判质效明显上升。老百姓感受到更实在的公正。”张军说。“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压力之大、挑战之多、责任之重前所未有,对此要有更清醒认识。”张军也表示,最突出的困难挑战就是: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面对更趋复杂的矛盾纠纷,定分不易、止争尤难:过去没有的知识产权、破产金融、海事海商、涉外涉网、环境资源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过去的纠纷多是个案,矛盾简单、争议单纯,现在更多类型化、关联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即便一些传统领域纠纷,不同利益关系往往也交织复杂。内外复杂形势加剧困难挑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深刻转型,加之外部形势复杂严峻,内部困难增多,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张军表示,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的问题、难题,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考虑,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直面挑战、迎难而上。“定分重在止争,定分不易、止争尤难。定分是依法断是非,止争则是用心息争讼,定分根本在于把止争落到实处。公平公正是基础。”张军进一步指出,一碗水端不平、不公正,定分止争就无依着。既要实体公正,也要程序公正,裁判既要合乎法律规定,也要合乎天理人情,根本是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而言,释法说理是关键。要把释法说理贯穿纠纷调解、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判后答疑的全过程。要善于把案例库等更具权威和公信的论据用好,把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等公认之理用好,把亲情、友情、爱情等人之常情用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共情共鸣,从心里认同和接受裁判。人文关怀是更高要求。司法本身、本质就是通过惩恶扬善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和谐。案件办理中、审结后,要对双方当事人多一些开导、疏解,多一些真诚关心,一句“开庭晚了,回去路上多注意安全”,给当事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对定分止争、消解心结、化解戾气都会有不同的甚至意想不到的效果。(转自:澎湃新闻,记者
其他
【镜鉴】张倩茹,被查!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章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蚌埠市纪委监委消息:蚌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张倩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蚌埠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张倩茹,女,汉族,1972年1月出生,安徽亳州人,本科学历,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曾历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护士长、院长助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
其他
【镜鉴】“80后”党委委员王竣,嫖娼!
据黔东南州纪委监委消息:经黔东南州委批准,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对原黔东南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王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王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心存侥幸,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追求低级趣味,道德败坏,参与网络赌博、嫖娼;公器私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王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黔东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竣开除党籍处分;由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此外,据公开信息显示:王竣,男,1983年11月生,中共党员,在职大学,2001年8月参加工作。2024年6月17日,黔东南州政府发布通知:推荐王竣任黔东南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同年8月1日,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公开发布消息,王竣被查。
其他
一律师在法院自焚被判寻衅滋事罪|附判决书全文
来源:深圳微法务前有深圳律师因诉前保全不成翻窗暴力袭击法院工作人员被立案拘留,后有北京律师因法院不立案到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立案庭拍桌子被罚款5000元,今又有深圳律师因不满法院管辖问题到深圳中级人法院放火被判寻衅滋事罪,不禁令人唏嘘。作为一个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不知道是一时冲动还是被逼无奈。做律师真心不容易,但不管怎么样,千万不要铤而走险,拿自己的执业前途做赌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粤16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2022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王子谋,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其他
明确了!补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最高法人社部意见)
小编按:补缴社保是否受2年时效限制?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法院和人社部对此有相关意见可供实务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
其他
刚刚,官方通报李某雪情况:确有严重精神病,但未达到强制治疗条件
近日,江西南昌一名自称“李宜雪”的网民受到网络关注。今天(1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西湖区南浦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通报”,详细介绍有关情况。李某雪,女,汉族,33岁,2012年毕业于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现为南昌工学院)国贸专业,多年来处于独居、无业状态。2000年,李某雪母亲因病去世。此后,李某雪性情逐渐变化,经常与家人发生吵闹。据邻居反映,她自小惧怕卫生间和扫把,从高中起就独自生活、性格孤僻,遇事偏激极端。通报称,2019年至2024年,公安机关共接报李某雪相关警情34次,主要涉及扬言自杀、侮辱诽谤、情感纠纷及房屋漏水、高空抛物、音响扰民、堵邻居锁眼、震楼器扰民、故意泼污水等邻里纠纷,其楼上楼下4户邻居被迫搬离。通报指出,通过对李某雪全面细致的检查以及近两周的医学观察,结合李某雪既往病史和多方提供资料反映的情况,2025年1月4日,江西省荣军优抚医院专家组形成最终诊断及评估结论:李某雪患强迫性障碍,特定恐怖障碍,人格障碍;判定病情属于“严重精神障碍”;危险性评估3级。医院已按程序如实将诊断评估结论及相关权利,向李某雪及其父亲李某做了详尽告知。根据上述诊断评估结论,江西省荣军优抚医院向李某雪及其父亲李某建议李某雪住院系统治疗。李某雪及其父亲李某均不同意住院治疗。2025年1月6日,李某雪父亲李某向医院书面申请将李某雪接回家。医院依法依规对李某雪及其父亲李某关于选择出院的相关要求、风险管控、紧急救济办法等进行了知情告知。2025年1月10日,李某雪父亲李某为李某雪办理出院手续,并将李某雪从医院接走。据媒体此前报道,一位名为“李某雪”的网民在某视频平台发布所谓求救视频,自称有人闯入她家拿走了摄像头储存卡并威胁,自己与外界失联。12月17日,江西南昌西湖区融媒体中心通报称,该中心接到网友反映:该区南浦街道居民李某雪“与外界失去联系”。经向南浦街道核实,街道也接到网友类似问询。出于对李某雪的关心,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自12月14日起每日上门了解情况,李某雪一直在家中,其父亲和工作人员也与她通了电话,不存在网友反映的问题。(来源丨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编者注:《刑诉法》第三百零二条
其他
通报:一区委原副书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曾任法院副局级审判员!
来源:广东省纪委监委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广州市从化区委原副书记王建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王建红,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广东从化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2年12月参加工作。曾历任从化县人民法院副局级审判员,温泉镇党委副书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从化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市委副书记,从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区社工委主任等职。
其他
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其他
“背靠背”条款并非都无效,目前仅应在4种情形下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转自:最高判例“背靠背”条款通常是付款方为了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约定以第三方向付款方付款作为付款方履行向收款方付款义务的先决条件。由于“背靠背”条款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同,该条款是合同当事方对共担资金压力和期限风险所形成的关于付款事宜的合意安排,不违公平原则,且不被法律所禁止,在主体、内容、责任等方面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悖。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采取谦抑态度。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以及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此外,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强化衔接适用,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社会
“80后”纪委书记叶晓山,被查!
来源:廉洁东莞、纪法指引,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东莞市纪委监委消息:东莞市大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叶晓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东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叶晓山,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广东惠州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在职工程硕士,2002年7月参加工作。曾历任东莞市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市府办人事科副科长、秘书一科副科长,市府督查室督办一科科长,石碣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等职务,东莞市大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四级调研员、市监委派出大朗镇监察组组长。
社会
公安部副部长亓延军,辞去北京副市长职务!
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根据亓延军、谈绪祥同志请求,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12月31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亓延军、谈绪祥辞去北京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其他
今日施行,人社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
社会
最高法院 人社部: 五种情形下没有劳动关系,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参考案例1:《蔺纪全、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裁判要点: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文书节选:
其他
今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其他
做了11年执行反思:85%的律师没有抓对执行关键!
拘留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令每一位专业执行律师都心驰神往的执行利器。然而,有关拘留的具体实施步骤与操作细节并无章可循,缺乏系统的指导。尤其是如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一直以来都是拘留被执行人路上的拦路虎,以致于大多数执行案件,并不能很好地通过拘留实现执行和解乃至结案。很多申请执行人渴望法院能够去通缉被执行人,但是法院是没有这个职能的。尤其在一个法官一年要办理几百件执行案件,一个法院一年要受理数以万计的执行案件——而办案的人员就那么些人,不可能忙得过来。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或不愿意找人的原因。为此,明法学苑特邀请到专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擅长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被执行人行踪,2023
其他
法院判决:认为邻居搭建侵犯相邻权而擅自损毁的,不属自力救济,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处罚!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自力救济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某明家修建涉案青石栏杆侵害其通风采光相邻权,即使该主张成立,显然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上诉人擅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显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处罚。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系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某明家修建青石栏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案件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行终459号行政案件李某诉永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浙0324行初66号行政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两次申请庭外调解,共计四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应某明均系永嘉县岩坦镇西鸟头村村民,李某房屋位于应某明房屋的南首(下坎),两屋呈南北相邻。2016年间,应某明在其房屋南道坦边沿修建青石护栏。李某认为该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遂于2017年9月3日上午手持铁锤将应某明家所建的、东侧约2.5米长的一段青石护栏敲毁推倒。应某明当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报警,永嘉县公安局岩坦派出所于同日受理,进行现场勘查,并开展相关的调查,同日制作鉴定聘请书,于9月4日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应某明被损毁的青石护栏进行价格鉴定。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永价认字﹝2017﹞372号《关于应某明被损毁的青石护栏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坏的标的价值为2230元。2017年11月3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应某明告知该鉴定结果及如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因李某提出异议,永嘉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日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温价认﹝2018﹞3号《价格认定复核认定书》,维持永价认字﹝2017﹞372号的价格认定结论。2018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岩坦派出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经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1月23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应某明告知该重新鉴定结论。2月6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作了处罚告知,并对李某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认定该异议不成立。永嘉县公安局认定被李某损毁的青石护栏价值达2000元以上,并持械损毁财物,属情节较重,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损毁应某明家青石护栏的违法事实,永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于2018年2月7日作出永公(坦)行罚决字[2018]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处罚拘留八日,于同日送达李某并将其交付执行。李某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嘉县人民政府于同日受理后,于4月2日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永嘉县公安局于4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永嘉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永政复决字﹝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永公(坦)行罚决字[2018]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李某与永嘉县公安局。李某仍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问题。李某对损毁第三人的财物事实无异议,永嘉县公安局依法对损毁财物价格进行鉴定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李某在庭审中提出其损毁的财物不属于应某明所建,但其在2017年9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系自己将应某明家的栏杆推倒,并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李某此次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二)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问题。永嘉县公安局在受案后,依法对涉案被损毁财物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在李某对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持异议时,按规定重新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程序合法,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李某认为该鉴定结论仍不正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三)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李某持械损毁财物,依法属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永嘉县公安局考虑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李某所称其行为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拆除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算是民事纠纷的请求,不能成为其损坏他人财物可免于处罚的事由。故李某主张永嘉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与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程序合法,对被诉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李某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依据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上诉1.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首先,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栏杆系应某明所有,属于受害人不明确。其次,因现场勘查人员没有勘验检查资格,涉案勘验检查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再次,涉案价格认证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亦存在重大瑕疵。2.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一,涉案栏杆严重影响上诉人的采光权等相邻权,上诉人对其进行拆除系自救行为,并不违法。其二,永嘉县公安局认定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无事实依据,同时,上诉人持械是为了拆除栏杆需要,故不应该认定情节较重。其三,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并给予减轻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首先,永嘉县公安局未将行政拘留处罚事项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其次,委托价格鉴定,没有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而制作鉴定聘请书。再次,永嘉县公安局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属于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构成程序违法。4.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永嘉县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系本案共同被告,故原审法院不宜审理此案,但其没有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属于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以及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答辩称:(略)被上诉人永嘉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略)被上诉人应某明到庭陈述称同意永嘉县公安局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李某及被上诉人应某明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针对李某在二审期间提出其没有自动投案的新反驳意见,补充提供了受案单位岩坦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以及首次接警民警王某的亲笔证词,以补强证明李某确系自动投案。经审查,前述补充证据与李某的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的经过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价格认定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等质证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规定,价格认定机构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价格认定并非司法鉴定行为,故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本案中,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经复核后出具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均已加盖价格认定机构盖章,来源和形式均合法,鉴定程序亦符合规定,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人员没有勘验检查资格等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损毁财物的现场简单、直观,无需专业勘验检查技术人员介入采集证据,由出警民警通过制作涉案现场勘查笔录以记录案发现场位置并拍照确认被损毁财物,并无明显不当;且该现场勘查笔录,与上诉人李某的陈述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存在时间涂改等疑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永嘉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中有关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栏的时间确有涂改,且涂改后的通知家属时间迟于李某署名处的落款时间,不符合常理,原审判决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证据及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违法事实认定问题。上诉人李某在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其手持铁锤损毁了应某明家修建的部分青石护栏,该陈述与证人李某日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被上诉人应某明的报案陈述、证人应岩顺、李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在案其他证据所反映的情况相符,足以认定李某持械故意损毁应某明家修建的青石护栏的事实。因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主张本案受害人不明、违法事实不清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自力救济问题。司法实践中,自力救济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某明家修建涉案青石栏杆侵害其通风采光相邻权,即使该主张成立,显然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上诉人擅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显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处罚。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系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某明家修建青石栏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3.关于量罚情节认定问题。首先,本案是否构成情节较重。鉴于上诉人持械损毁他人财物,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又达到2000元以上,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参照《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诉人故意损毁财物“情节较重”,并无不当。其次,上诉人李某是否自动投案。岩坦派出所于2017年9月4日上午对李某制作的首次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李某系“投案自首”,该笔录与岩坦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接警民警王某的证词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再结合应某明报案陈述时并未明确违法行为人以及李某在原审庭审中对自动投案经过并无异议等情况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2017年9月4日上午系“自动投案”;此后,李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陈述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基本违法事实,其虽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受处罚有辩解意见,但并不影响对投案自首情节的认定。因此,永嘉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李某构成投案自首并给予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有关本案不属于“情节较重”以及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等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关于延长办案期限是否合法问题。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批复》的意见,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虽系被诉处罚决定的最终作出机关,但有关案件的受案登记、调查取证等工作均由其下辖的岩坦派出所负责,即岩坦派出所是该起治安案件的承办单位,根据上述行政规章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由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委托价格认定的程序问题。本案中,岩坦派出所受案后,依法对涉案被损毁财物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后因李某对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永嘉县公安局按规定重新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认定,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主张的本案缺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外委托鉴定的审批材料问题,本院认为该内部审批材料是否提供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再次,关于是否已将拘留事项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问题。鉴于本院对岩坦派出所制作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已不予采信,永嘉县公安局又不能提供《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视其未履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义务,即应认定办案程序存在瑕疵,本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希望永嘉县公安局今后严格规范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并做好这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但鉴于该程序瑕疵产生于被诉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处罚结果的正确性及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无实质影响,故本院对被诉处罚决定不作确认违法判决。5.关于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自行选择到两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主张永嘉县人民政府系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自行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从而构成审判程序违法的意见,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其他
民事诉讼时效、期一间览表 (2024)
导读:本文汇编的诉讼时效,涵盖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劳动仲裁阶段,以及法律依据,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依据。转需收藏吧!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览表一审阶段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188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民法典594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88条)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196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执行申请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5条)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176条)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申请鉴定应
其他
刚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2025.2.10施行!
【编者按】为实施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
其他
最新!应勇,有新职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最高检机关举行。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依规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通报惩戒委员会组建情况,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滕继国宣布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作说明。应勇任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童建明、滕继国任副主任,史卫忠、侯亚辉、张相军、蓝向东、徐向春、郭兴旺任内部委员,周光权、皮剑龙、杨复晗、董朝阳任特邀委员。应勇分别为特邀委员颁发聘任证书。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制度机制的重要保障。”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利于通过专业审查确保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司法责任追究,保证追责惩戒的权威性、公正性;有利于督促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应勇强调,要统筹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和检察官惩戒工作有关规定,全链条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前提是明晰责任归属,让检察官知道自己的职权是什么、责任在哪里,知责明责进而担责尽责;关键是科学认定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依规明确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根本是责任追究到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主客观相一致,更加坚决、精准开展追责惩戒工作。要统筹完善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制度机制,既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鼓励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工作由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惩戒委员会根据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开展专业审查,作出专业判断。要准确把握惩戒委员会职责界限,处理好惩戒审议和惩戒调查、惩戒处理的关系,推动形成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职能单位依法依纪依规惩戒处理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加强惩戒委员会建设,以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立为契机,指导地方检察院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运行规则。要优化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相贯通,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相衔接,增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合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打铁还需自身硬。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对全国检察机关具有示范作用,必须坚持更严要求、更高标准。”应勇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用政治视角、政治效果来审视检察官惩戒和检察履职办案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惩戒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惩戒委员会工作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法律规定,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确保审查意见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彰显惩戒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惩戒工作纪律,正确处理好权与责、法与情、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秉公审查不偏私,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来源:检察日报社-